《論語》有一段,葉公對孔子說:「我家鄉有正直的人,父親偷羊,兒子告發了他。」孔子說:「我家鄉正直的人不同,父為子隱瞞,子為父隱瞞,正直就在其中了。」
在人世間眼中,大義滅親是最為人尊敬的,但對於被世人尊重的孔先生卻不是如此說。正如上文中說到,他的朋友葉生對他說,在他的家鄉,父親偷羊,兒子告發他,兒子偷羊也一樣,父親會告發他。
但孔先生聽了,不以為然,他對葉先生說自己家鄉被認為正直的人是,父親偷羊,兒子會替他隱瞞,同樣地,兒子偷羊,父親會替他隱瞞。
有點奇怪吧,孔先生認為替親人隱瞞過失是件對的事。那是法與人之間的關係。即是說,孔先生在法律與感情之中,他選擇了感情。因為法由人定,法律是種制度,是管治人,但律法本身由人而立,人是有感情的,否則如何稱之為人性。
人與人之間,全靠一個情字維繫,雖然要說人情,也要講道理,兩者很難統一,合乎理不一定合乎情,合乎情也不等於合乎理,但在孔先生的心目中,情的比重比理尤甚,所以,他選擇隱瞞親人的過失,因為那是種人類倫常的關係。你揭發我,我揭發你,彷彿是在互相角力、互相廝殺。
但親人真犯了法,怎麼辦呢。可行的方法是,自己不揭發,由他人揭發,因為親人始終是親人,那種感情,總有種難以下手的無奈,也可以說是悲痛,但法律之前,親人犯了法,也得受制裁。只不過,由其他人揭發,總比自己揭發令自己好過一點點。
當然,親人十惡不赦,犯完再犯,那又不是偷羊那麼簡單,那時候,作為至親,也真是兩難,那是人生痛苦事,「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」。
放眼今天,這類事件絕對不是天方夜譚,犯罪的人也許不覺痛苦,但他身邊的人,一定比他痛苦,隱與不隱之間,什麼法律,什麼道德,相信孔先生活在今天,也難下判斷。